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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出版更要注意版权
   发布者:jianhe99 发布时间:2012/3/2 阅读:594次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报上周报道《小学生发现人教社教辅涉嫌抄袭》,受到社会关注,除了抄袭话题,还牵出了报刊刊发和转载、出版社在编写、出版教辅材料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近日,文中提到的《爱心树》的中国版权方——新经典文化有限公司已经与人教社展开交涉。

  人教社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下册)同步阅读·理想的风筝》选用了署名“江江”的《树的故事》,该文出自《社区》杂志,而《社区》杂志转自《世界妇女博览》杂志,而《世界妇女博览》通常是翻译、编译海外的文章。这样文章的出处就清晰了。那么,人教社在这个事件当中到底是一个什么角色,应担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费,这个付费标准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中。但是教辅材料不属于“法定许可”,应该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首先征得作者、译者的同意,并且协商支付报酬后,才能出版发行。否则就是侵犯人家的著作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人教社的反应可以看出,该社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第一,没有找到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它的出版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该社疏于审核稿件的来源,由于没有找到著作权人,也无从说起证明稿件来源合法,稿件不论来自哪里,必须是要跟真正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关系——签订授权合同;第三,该社在署名问题上也存在瑕疵,因为没有发现作品剽窃,进而没有审核出署名问题;第四,该社也没有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即稿件内容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发现剽窃问题,没有发现该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只要这篇文章的版权方提出主张,恐怕人教社的法律责任是很难逃脱的。

  教辅材料侵权是不是仅人教社这一家这一本书呢?据我们调查,教辅材料的版权问题比较严重,巨大的中小学市场给出版者带来无限的商业想象空间和富有中国特色的市场操作手法。很多出版社独立或者与文化公司合作,竞相出版教辅图书。由于选文较多,一一获得授权不太可能,而且成本较高,同时有些人版权意识淡薄,所以,很多选文都存在不经作者、译者授权、不署名、随意更改文章标题、删改文章内容甚至张冠李戴、不支付稿酬等问题,疏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几乎每一本教辅图书当中,我们都能发现署名“佚名”或者不署名的文章,侵权现象相当普遍。

  为此,一方面,我们希望每个作者、译者要有版权意识,我的作品版权归我,由我做主,要勇敢站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提醒报刊社、出版社不但要有版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尊重作者的创作劳动,尊重作者的版权,还要有社会责任意识,为孩子们提供正版内容,最后,我们也呼吁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在整治规范教辅出版市场的同时,是不是也关注一下教辅的版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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